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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网站公安备案的通知

2020/4/15 17:16:21
      接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网络安全大队的通知,根据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(公安部令第33号)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规定,您开办的网站需在开通30日内登陆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www.beian.gov.cn,按照网站上方“网站用户”注册、登录,在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。

      逾期不履行备案职责的,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,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罚,届时会影响您的网站运行。

    您所提交的公安备案材料归网站开办主体(单位/个人)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,如有疑问,请联系当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。

     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网络安全大队:0533-7865109

     感谢您配合公安工作!

      凡在互联网上开办的网站,网站的服务对象为中国网民,都需要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。全国公安机关备案的网址为:www.beian.gov.cn。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为开办主体信息、网站基本信息,所有信息都为网上提交,根据网站的服务类型不同,备案的审批流程也不同:交互式网站:网上提交材料->公安机关网上审核->当面审核/实地检查->发放备案号;非交互式网站:网上提交材料->公安机关网上审核->发放备案号

      如果提交过程遇到问题可致电我们的客服人员,电话:0533-3192927,QQ:1825866503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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